先秦兩漢文學與社會文化
人們常說先秦兩漢時期文、史、哲不分家,但對先秦兩漢文學與哲學復雜關系的深入探討甚為鮮見。要探討這一論題必須首先明確,先秦兩漢時期的文、史、哲絕不是處在同一層面上的歷史存在。“文學”二字始見于《論語·先進》,所謂孔門四科,“文學子游、子夏”,其義指《詩》《書》六藝。《墨子·非命中》曾談及“凡出言談,由文學之為道也”,“言談”、“文學”二者并提,足見其所謂“文學”是指舉凡“人們所談論的用文字書寫出來的一切知識學問”①。《韓非子·五蠹》竭力攻訐“文學”,而斥及藏管、商、孫、吳之書者。管、商為法家言,孫、吳為兵家言,根據現在的觀念大抵可視為哲學著作,而韓非子等視之為文學。到了西漢,司馬遷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云:“漢興,蕭何次律令,韓信申軍法,張蒼為章程,叔孫通定禮儀,則文學彬彬稍進,詩書往往間出矣。”舉凡律令、軍法、章程、禮儀、詩書等,皆歸結到文學之中。再到東漢,王充《論衡·佚文》徑云:“文人宜遵五經、六藝為文,諸子傳書為文,造論著說為文,上書奏記為文,文德之操為文。”這種說法最能顯示早期所謂文或文學的含義。而《漢書·藝文志》:“凡有六略,六藝百三家,諸子百八十九家,詩賦百六家,兵書五十三家,數術百九十家,方技三十六家,皆入焉。”彼時所謂文學,亦顯然為述作之總稱,后人視為史學和哲學的文獻則或被歸于六藝,或被歸于諸子①。南朝劉勰著《文心雕龍》,仍以文囊括諸子、史傳等。逮蕭統《文選》等著作出,諸子、史傳才漸漸被排斥到文學范圍以外。因此,籠統說先秦兩漢時期文、史、哲不分并不準確,因為這種提法強烈意味著先秦文、史、哲當分而未分,強烈意味著當時的文學不過是三者混合體中的部分質素。這種提法說到底是用現代學術觀念為絕對標準,來評騭和切割客觀的歷史存在,適足以遮蔽三者之合體在當時恰恰就是文或文學這一基本事實。換句話說,當時所謂文或文學,兼括近代以來所謂的史學和哲學,而所謂的史學和哲學卻不能反過來兼括文或文學。有鑒于此,我們似乎應當將學界這一常見的提法修正為 “文、史、哲不分而統于文”。這樣說盡管從表面上看自相矛盾,事實上卻凸顯著傳統及現代兩種文學觀念的對話,更符合先秦兩漢文學的歷史存在②。
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,在音樂、繪畫、雕塑、建筑、文學等各種藝術樣式中,文學跟哲學的關系最近,因為文學是一種語言藝術,而哲學也必須以言見意。但由于上文所講的特殊觀念,中國古代文學尤其是先秦兩漢文學和所謂哲學的關系,更顯得復雜和深邃,辨析和表白起來也更加困難③。
注釋
① 施昌東《先秦諸子美學思想述評》第41頁,中華書局1979年版。① 參見錢基博《中國文學史·緒論》第2—3頁,中華書局1993年版。② 參見常森《二十世紀先秦散文研究反思》第258—278頁,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。③ 在本文的表述中,有些“文學”字眼側重于從傳統立場上說,也有些側重于從現代學術立場上說,這不是思想上的含混,實在是沒有辦法的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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