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反對詭辯的荀子與《荀子》·同類同理》注釋|譯文
類不悖①,雖久②同理。(《荀子·非相》)
【注釋】①悖:相沖突。②久:時間上的綿延。
【譯文】只要事物的類不錯亂,盡管時間相差很遠,它們也還是有共同的本質和規律的。
【評說】這里指出的是進行“以類度類”推理的理論依據,即:同類的事物必然有相同的本質,必然有共同的“理”,因而只要已知某一特定對象具有某種性質,就可推知同類的另一對象也具有此種性質。如果用公式表示,即:
已知,A、B同類,
A具有性質a,
所以,B具有性質a。
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:不能在類的同異問題(即A與B究竟是否同類)上發生混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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