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論史浩劄子
臣聞人主之職,莫大乎任賢去邪。任賢去邪,莫先乎信賞必罰。任賢而不知賞,與不任同。(同原缺,據雍正本、四庫本補。)去邪而不能罰,與不去同。古之帝王,能任賢去邪者莫如瞬,舉八元、八愷而相之,取四兇而流之,可謂能賞罰矣,未聞以十二牧之任而處四兇于外也。
臣昨日面對,論列尚書左僕射史浩之罪,乞加竄殛,陛下謂今日已罷之。臣知陛下能去邪勿疑,可謂無愧于舜矣。及宣麻于庭。乃以觀文殿大學士知紹俯,輿論咸以為疑,謂陛下雖能去邪,而未能如舜之正名定罪也。
人臣得時遇主未有如皓,不忠于主亦未有如皓。皓不忠之罪,不可以一二數,臣姑論其大而著者有八,已見前章。效秦檜而主和議,可謂懷奸棄德;順而資寇讎,可謂誤國;名在宗派者不止八司馬,可謂植黨;竊天下之柄不止如王叔文,可謂盜權;陛下導人使諫,而浩鉗人之口,可謂忌言;陛下委任忠臣,而陪百端譖毀,可謂蔽賢;留身奏事,妄稱圣旨,可謂欺君;善則自稱,遇則歸主,可謂訕上。八罪有一,且不容誅,浩備有之,其何可赦!縱不投之四裔以御魑魅,其可以巨藩大郡(原作我,雍正本作城,據四庫本改。)而賞奸耶?臣恐天下未必咸服如虞瞬時也。況紹興密邇王都,最為大府,浩昔嘗為屬吏,奸贓著聞,亦何面目見其吏民耶?
臣愿陛下出臣前章,正其罪惡,褫爵(原作取,據雍正本改。)名,罷差遣,竄之三危之地,與天下共棄之,庶使大功不專于舜也。
上一篇:論進取利害劄子
下一篇:論史浩劄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