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視家庭倫理建設是中華文化傳統之一,而儒家所提倡的孝道,就體現了對家庭倫理建設的重視。儒家的孝道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敬順,曾經并且仍將產生巨大的影響。本章我們就對家庭倫理意義上的孝——孝道的內容進行分析和解說。
作為家庭倫理的孝,孝道大致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:
一、愛惜身體
《孝經·開宗明義章》中有這么一段話:
子曰:“……身體發膚,受之父母,不得毀傷,孝之始也。”
孔子說:要做到孝,首先應該愛惜自己的身體,哪怕是很細小的頭發、皮膚,都是父母遺留下來的,做兒女的不能稍有毀傷,這是孝的起點。
在儒家的孝道觀念中,極為重視人的“所從出”,即人的生命的來源。從自然界來說,是“天地氤氳,萬物化醇”,所以天地是自然萬物的主宰;從人類來說,是“父精母血,交媾而生”,所以父母是子女生命的主宰。一個人從甫一出生到離開人世,他的身體、生命,就不是屬于他自己所獨有的,而是屬于——甚至完全地屬于——他的父母,因為父母是他的生命的締造者,他的一切都是父母所賜予的,他是父母生命的延續,《孝經·圣治章》中說:“父子之道,天性也,君臣之義也。父母生之,續莫大焉。”
曾子就是從這個意義上說:“身也者,父母之遺體也。行父母之遺體,敢不敬乎?”( 《禮記·祭義》)曾子自己也確實是努力履行“父母全而生之,子全而歸之”的準則的,他在臨終前曾對人說:“啟予足,啟予手。”也就是讓別人檢查他的手、足有否損傷,要是沒有任何的損傷,這樣就可以完整地把自己交還給父母、祖先了。
正是基于這種觀念,這種認識,《禮記·曲禮上》中就明確指出:
夫為人子者,出必告,反必面,所游必有常。……為人子者,不登高,不臨深。
孝子不服暗,不登危,懼辱親也。父母存,不許友以死。
就是說,作兒子的,要在出門前稟告父母,回家時要與父母招面,出游要有固定的地方。不能涉足險境,如登上高處、面臨深淵等,不能去做秘密的事,以免不慎傷身,給父母帶來傷害。父母親活著,就不能輕許朋友以性命攸關的承諾。
《孝經·紀孝行章》中提到:“事親者,……在丑不爭。……在丑而爭則兵。”就是說,作為孝子,不應該輕易地與別人爭斗,否則將會受到兇險的禍害。孟子所說的“好勇斗狠,以危父母,五不孝也”,也認為與人爭斗,是不愛惜自己的身體和性命,是屬于“不孝”的行為之一。
《禮記·檀弓上》中還說:
死而不吊者三:畏、厭、溺。
畏,是指輕身自殺;厭,是指不小心而被壓死;溺,是指涉水時不注意而被淹死。這三種情況,在儒家的孝道看來,都屬于輕身忘孝,是失禮的行為,所以死了也不值得同情,可以“不吊”。
做子女的,是“行父母之遺體”,延續宗族的生命,所以,孝子還要盡到為祖先傳承祭祀香火的義務。孟子說:“不孝有三,無后為大。”所謂“無后”,東漢趙岐注釋說是“不娶無子,絕先祖祀”。既然生兒育女也是為了盡孝,那么,父母對子女擁有主婚權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。子女們的終身大事,必須聽從父母的安排,本人沒有擇偶的權力。
愛惜身體被看作是“孝之始也”來提倡,其實質是這么一種推理:父母生養了子女,子女的一切都是屬于父母的,子女的身體,子女自身并沒有自由處置的權力;愛惜身體,某種意義上就是愛護父母的財產,就是保證生養了自己的父母能有一個回報。孟子說:“事,孰為大?事親為大;守,孰為大?守身為大。不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,吾聞之矣;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,吾未之聞矣。”( 《孟子·離婁章句上》)曾子說:“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。”( 《禮記·內則》)也都反映了這種子女的身體歸屬于父母的觀念。
這種子女的身體屬于父母的理論,自然易于產生流弊。例如,在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虞舜盡孝的故事中,虞舜之父瞽叟曾經“焚廩掩井”,不仁不慈到了屢次要殺害兒子的程度,卻沒有遭到先儒們太多的譴責,這似乎是默許瞽叟的“殺子”的權力。而明朝末年的魏禧甚至講過這么一段極端的話:“父母即欲以非禮殺子,子不當怨,蓋我本無身,因父母而后有,殺之,不過與未生一樣。”(魏禧《日錄》)這正是“父叫子死,子不得不死”的言論。關于這一方面的流弊,我們將在下一章《對傳統孝道的反思》中加以進一步的剖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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