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《禮記》中對孝的論述
《禮記》( 《小戴禮記》)是儒家重要經典之一,它選集了秦、漢以前各種關于禮儀制度方面的論著,是對古禮(尤其是周禮)的解釋說明的專書。《禮記》中論述孝道的內容頗多,下面選其要者加以介紹說明。
1.凡為人子之禮:冬溫而夏清,昏定而晨省,在丑夷不爭。
夫為人子者,三賜不及車馬,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,兄弟親戚稱其慈也,僚友稱其弟也,執友稱其仁也,交游稱其信也。見父之執,不謂之進不敢進,不謂之退不敢退,不問不敢對,此孝子之行也。
夫為人子者,出必告,反必面,所游必有常,所習必有業,恒言不稱老。年長以倍,則父事之;十年以長,則兄事之;五年以長,則肩隨之。群居五人,則長者必異席。
為人子者,居不主奧,坐不中席,行不中道,立不中門,食饗不為概,祭祀不為尸,聽于無聲,視于無形,不登高,不臨深,不茍訾,不茍笑。
孝子不服暗,不登危,懼辱親也。父母存,不許友以死,不有私財。
為人子者,父母存,冠衣不純素;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( 《曲禮上》)
這幾段文字,集中論述了“為人子者”之禮,是孝子敬親事親行為規范的具體化,如:侍奉父母,冬天使之溫暖,夏天使之清涼,晚上服侍他們安寢,早晨向他們請安;在車馬等物質享受上不應超過父輩,尊敬父親的朋友;出門時要稟告父母,回家時要面見父母,出游要有定所,所學要有業績,平時說話不自稱為“老”;居、坐、行、立、宴食、祭祀要敬親守禮,不做秘密的事,不涉足險境;父母活著時,不輕許朋友以性命攸關的事,不私蓄財物,以及父母活著或死后穿衣上的規定等等。這些都可看作是《孝經》上有關論述的具體解說。如“不登高,不臨深”,即是由“身體發膚,受之父母,不敢毀傷”的觀念推延而來的。
2.父母有疾,冠者不櫛,行不翔,言不惰,琴瑟不御,食肉不至變味,飲酒不至變貌,笑不至矧,怒不至詈,疾止復故。有憂者側席而坐,有喪者專席而坐。( 《曲禮上》)
《孝經·紀孝行章》中說:“孝子之事親也,……病則致其憂。”《禮記》中的這段話,說的正是父母親生病時,孝子的行為要有所節制,如:成年的兒子不梳頭打扮,走路時不甩動雙手,說話不能有不雅言語,不鼓琴瑟,吃肉不能到變了口味,飲酒不能到變了臉色,笑不能露出牙床,怒不能惡語罵人等。
3.居喪之禮:毀瘠不形,視聽不衰,升降不由阼階,出入不當門隧。居喪之禮:頭有創則沐,身有瘍則浴,有疾則飲酒食肉,疾止復初。不勝喪,乃比于不慈不孝。五十不致毀,六十不毀,七十唯衰麻在身,飲酒食肉處于內。( 《曲禮上》)
這段話談到孝子居喪時的行為禮節,與《孝經·喪親章》中“三日而食,教民無以死傷生。毀不滅性,此圣人之政也”的說法可以互相參照。
4.為人臣之禮:不顯諫。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子之事親也,三諫而不聽,則號泣而隨之。( 《曲禮下》)
這是關于臣諫君、子諫父的言論,認為諍諫要委婉,三諫而不聽,做臣屬的就要離開君主,作兒子的就哀號哭泣,跟隨父母之后。而《孝經·諫諍章》的說法則有所不同,它明確地提出:“故當不義,則子不可以不爭于父,臣不可以不爭于君”。
5.事親有隱而無犯,左右就養無方,服勤至死,致喪三年。( 《檀弓上》)
這段話說:服侍父母,如果父母有過失,應該為之容隱,委婉地勸說,不可犯顏指責。子女在父母左右侍奉,事事躬親,不分彼此,盡心盡力服侍直到父母去世,然后依制守喪三年。
6.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,泣血三年,未嘗見齒,君子以為難。( 《檀弓上》)
高子皋(孔子的學生,姓高名柴)在為父母守喪時,暗暗地落了三年淚,從來沒有露齒笑過,君子認為這是很難得的。
7.子路曰:“吾聞諸夫子:喪禮,與其哀不足而禮有余也,不若禮不足而哀有余也。祭禮,與其敬不足而禮有余也,不如禮不足而敬有余也。”( 《檀弓上》)
子路(孔子的學生,名仲由)所轉述的孔子關于喪禮以哀為主、祭禮以敬為主的說法,正與《孝經·紀孝行章》中“喪則致其哀,祭則致其嚴”的說法相合。
8.喪禮,哀戚之至也;節哀,順變也。君子念始之者也。( 《檀弓下》)
辟踴,哀之至也;有筭,為之節文也。( 《檀弓下》)
節哀順變,辟踴有筭(捶胸頓足有一定的次數),都是“教民無以死傷生,毀不滅性”,這與《孝經·喪親章》在義理上相通。
9.子路曰:“傷哉貧也,生無以為養,死無以為禮也。”孔子曰:“啜菽飲水盡其歡,斯之謂孝;斂手足形,還葬而無槨,稱其財,斯之謂禮。”( 《檀弓下》)
子路認為貧者難以盡孝道,因而發出感嘆。孔子卻說了一段很近情的話:“盡管只是喝豆粥飲清水,但能使父母愉悅就是盡孝了;父母去世后,只要能有衣衾以掩蓋親人遺體,即使沒有外槨安葬親人,但能根據自己的財力來辦喪事,就合乎于禮。”
10.喪不慮居,毀不危身。喪不慮居,為無廟也;毀不危身,為無后也。( 《檀弓下》)
這段話講的是喪禮之制:不能因為辦喪事而賣掉祖屋,否則先人的神靈沒有宗廟可以依托;為守喪而憔悴卻不能損害自己的健康,否則先人就會失去繼承人。
11.父母有過,下氣怡色柔聲以諫。諫若不入,起敬起孝,說則復諫;不說,與其得罪于鄉黨州閭,寧孰諫。父母怒不說,而撻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( 《內則》)
《禮記·內則》談到子、媳孝敬父母、公婆的內容很多。這一段是講當父母有過錯時勸諫之禮法:子、媳要低聲下氣、和顏悅色地勸諫,如果諫而不聽,態度要更加恭敬,看到父母高興時再次勸諫,與其使父母得罪于鄉黨州閭,寧可反復懇切勸諫,即使被父母打得頭破血流也不能怨恨,而應更加恭敬、孝順。這與《孝經·諫諍章》中的提法有所不同。
12.父母雖沒,將為善,思貽父母令名,必果;將為不善,思貽父母羞辱,必不果。( 《內則》)
父母雖然去世了,當子女要做好事時,想到這會給父母帶來好名聲,就一定會做成;將要做壞事時,想到這會給去世的父母帶來羞恥,就一定做不出來。這段話與《孝經·開章明義章》中所說的“立身行道,揚名后世,以顯父母”在義理上相通。
13.曾子曰:“孝子之養老也,樂其心,不違其志,樂其耳目,安其寢處,以其飲食忠養之,孝子之身終。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。是故父母之所愛亦愛之,父母之所敬亦敬之。至于犬馬盡然,而況于人乎!”( 《內則》)
曾子說:“孝子養老,要使父母內心感到快樂,不違背他們的意愿,娛樂他們的耳目感官,使他們起居安逸,在飲食方面也悉心照料,直到孝子身終。所謂 ‘終身’孝敬父母,并不只是說終父母一生,而是終自己的一生。凡是父母所愛所敬的,自己也要愛、敬,對于畜生犬馬也都如此,何況對于人呢?”這里,“終身也者,非終父母之身,終其身也”的說法,與《孝經·喪親章》中的“生民之本盡矣,死生之義備矣,孝子之事親終矣”的說法不盡相同。
14.子貢問喪。子曰:“敬為上,哀次之,瘠為下。顏色稱其情,戚容稱其服。”( 《雜記下》)
子貢(孔子的學生,姓端木名賜)問守喪之禮,孔子回答說:“誠心守喪是最重要的,有哀傷之情則在其次,哀傷得枯槁憔悴最不可取。臉色要和表情相稱,悲傷的儀容要和所穿的喪服相稱。”
15.君子生則敬養,死則敬享,思終身弗辱也。( 《祭義》)
這段話與《孝經·喪親章》中的“生事愛敬,死事哀戚”的說法相近。
16.子曰:“立愛自親始,教民睦也;立敬自長始,教民順也。教以慈睦,而民貴有親;教以敬長,而民貴用命。孝以事親,順以聽命,錯諸天下,無所不行。”( 《祭義》)
孔子的這段話,與《孝經》中的諸多章節相發明處頗多,義理上更是相通無異。
17.曾子曰:“孝有三:大孝尊親,其次弗辱,其下能養。”公明儀問于曾子曰:“夫子可以為孝乎?”曾子曰:“是何言與!是何言與!君子之所為孝者,先承父志,諭父母于道。參,直養者也,安能為孝乎?”曾子曰:“身也者,父母之遺體也。行父母之遺體,敢不敬乎?居處不莊,非孝也;事君不忠,非孝也;蒞官不敬,非孝也;朋友不信,非孝也;戰陳不勇,非孝也。五者不遂,災及于親,敢不敬乎?亨孰膻薌,嘗而薦之,非孝也,養也。君子之所謂孝也者,國人稱愿然曰:‘幸哉!有子如此。’所謂孝也已。眾之本教曰孝,其行曰養。養可能也,敬為難;敬可能也,安為難;安可能也,卒為難。父母既沒,慎行其身,不遺父母惡名,可謂能終矣。仁者,仁此者也;禮者,履此者也;義者,宜此者也;信者,信此者也;強者,強此者也。樂自順此生,刑自反此作。”
曾子曰:“夫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,溥之而橫乎四海,施諸后世而無朝夕,推而放諸東海而準,推而放諸西海而準,推而放諸南海而準,推而放諸北海而準。《詩》云:‘自西自東,自南自北,無思不服。’此之謂也。”
曾子曰:“樹木以時伐焉,禽獸以時殺焉。夫子曰:‘斷一樹,殺一獸,不以其時,非孝也。’孝有三:小孝用力,中孝用勞,大孝不匱。思慈愛忘勞,可謂用力矣。尊仁安義,可謂用勞矣。博施備物,可謂不匱矣。父母愛之,喜而弗忘;父母惡之,懼而無怨。父母有過,諫而不逆;父母既沒,必求仁者之粟以祀之。此之謂禮終。”( 《祭義》)
這是《禮記》中曾子論孝最集中的部分。在這里,曾子認為,事親養親,還不能算是真正的、全部意義上的孝,“孝為百行之本”,所以居處、事君、為官、交友、戰陣等人生處事無一不與孝道有關,如果在人生各個方面不能處理得盡善盡美,出了差錯,就會“災及于親”,故不可不慎。仁、禮、義、信、強這幾方面的品行修養,也都是從“孝”的道德中來的,因此,孝道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。
曾子曾二次提到“孝有三”。其一是:“大孝尊親,其次弗辱,其下能養。”其二是:“小孝用力,中孝用勞,大孝不匱。”曾子還引述了孔子的話:“斷一樹,殺一獸,不以其時,非孝也。”這些都是《孝經》中所沒有的內容。
18.子曰:“善則稱親,過則稱己,則民作孝。……”
子云:“君子馳其親之過,而敬其美。……”
子云:“從命不忿,微諫不倦,勞而不怨,可謂孝矣。……”
子云:“睦于父母之黨,可謂孝矣。故君子因睦以合族。……”
子云:“小人皆能養其親,君子不敬,何以辨?”
子云:“長民者,朝廷敬老,則民作孝。”
子云:“祭祀之有尸也,宗廟之有主也,示民有事也。修宗廟,敬祀事,教民追孝也。……”
子云: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長,示民不貳也。……”( 《坊記》)
《禮記·坊記》中所散見的孔子論孝文字,與《孝經》有相發明處,可互相補充說明;也有不盡相同處,可互相參照對比。例如關于諫親的問題,孔子在此處更強調“敬順”和“從命”,諫親也只能是“微諫”。
19.子曰:“舜其大孝也與!……”子曰:“武王、周公其達孝矣乎!……”( 《中庸》)
這是孔子提到虞舜、周武王、周公姬旦的孝行孝道。舜的孝行,古已傳之,孔子稱其為大孝。而周武王、周公姬旦的“達孝”,在孔子看來,是由于他們“善繼人之志,善述人之事”。《孝經·圣治章》中也曾提到周公姬旦制定祭禮、以“嚴父配天”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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