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呂不韋·腹①殺子》注釋,意譯與解說
墨者②有巨子③腹黃,居秦。其子殺人。秦惠王④曰:“先生之年長矣,非有它子也。寡人已令吏弗誅矣。先生以此聽寡人也。”腹黃對曰:“墨者之法曰:‘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?!怂越麣艘?。夫禁殺傷人者,天下之大義也。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,腹黃不可不行墨者之法?!辈辉S惠王,而遂殺子。子,人之所私⑤也,忍⑥所私以行大義,巨子可謂公矣。
——《呂氏春秋·去私》
【注釋】
①腹(tun):人名,腹,姓;,名。②墨者:指戰國時的墨家學派,創始人為墨翟。③巨子:墨家學派對其首領人物的稱呼。④秦惠王:戰國時秦國國君,名駟,公元前337年—前311年在位。⑤私:偏愛。⑥忍:忍心,這里是忍心殺掉的意思。
【意譯】
墨家學派中有個首領人物叫腹黃,居住在秦國。他的兒子殺了人,秦惠王對他說:“先生的年歲已經很高了,又沒有其他的兒子,我已經命令官吏不要殺他。請先生將此事按我的意見來辦吧。”腹黃回答說:“墨家的法規說:‘殺人的要償命,傷人的要受刑?!@樣立法是為了禁止殺人和傷人呵。禁止殺人、傷人,這是天下的大義呀。君王您雖然給他施恩,下令官吏不殺他,但腹黃我不能不施行墨家的法規?!备裹S沒有答應惠王,遂即殺了他的兒子。兒子,是人們所偏愛的,忍痛割愛以行大義,腹黃可以稱得上大公無私了。
【解說】
腹黃惟一的兒子殺了人,擺在腹黃面前有兩條路可選擇,一條是順水推舟,聽從秦惠王的建議,以保全兒子的性命;一條是大義滅親,殺子以明法。無論走哪條路,對于腹黃來說都是痛苦的,因為保全兒子性命,必然要觸犯墨家法規,徇私枉法,此非君子所為也;而如果執行法律,就要付出失去兒子的代價,法律與親情之間的沖突,是無法調和的,但可貴的是,腹黃終于“忍所私以行大義”,腹黃之所為,公正無私,光明磊落,令人可敬可佩,當為千古楷模。法立刑必,貴在去私。如果有法不依,或者知法犯法,甚至執法犯法, 那么法律安在?不過,這往往說起來簡單,做起來卻不易,特別是對那些有權有勢的執法者而言, 一旦法律觸犯了自己的利益, 就如腹黃所遇, 心中難免不生私念,于是,不知不覺間,親情取代了法律,執法而枉法,到頭來法律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,更有甚者,似乎法律是專為百姓所立, 自己則可以凌駕法律之上,于是貪贓犯法,無惡不作。這盡管只是少數,但如果一味容忍下去, 那么, 法將不法, 恐怕國也將不國了。
【相關名言】
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。
——慎子
唯有服從人們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。
——法國·盧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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