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中英《江寧條約》,是鴉片戰爭失敗后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,山清政府代表耆英、伊里布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英艦漢華麗號簽訂。條約共七十三條,主要內容有:割讓香港;賠償煙價、商欠、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;開放廣州、福州、廈門、寧波、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;英商應納進出口貸稅餉費,“均宜秉公議定則例”,即不經英國同意,中國不得增加海關稅;廢除公行制度,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。1843年7月和10月,者英在廣東與璞鼎查繼續談判,先后簽訂了中英《五國通商章程稅則》和《通商附粘善后條款》(即《虎門條約》),作為《南京條約》的補充,英國從中攫取了領事裁判權、片面最惠國待遇以及進出口貨物按值百抽五的稅則征稅等特權。《南京條約》的簽訂,使中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受到嚴重破壞,從此中國一步步地變成了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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