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
六年,春正月,寔來。夏四月,公會紀侯于成。秋八月壬午,大閱。蔡人殺陳佗。九月,丁卯,子同生。冬,紀侯來朝。
傳
六年,春,自曹來朝。書曰“寔來”,不復其國也。
楚武王侵隨,使章求成焉,軍于瑕以待之,隨人使少師董成。斗伯比言于楚子曰:“吾不得志于漢東也,我則使然。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,以武臨之,彼則懼而協以謀我,故難間也。漢東之國,隨為大,隨張必棄小國。小國離,楚之利也。少師侈,請羸師以張之。”熊率且比曰:“季梁在,何益?”斗伯比曰:“以為后圖,少師得其君。”王毀軍而納少師。少師歸,請追楚師。隨侯將許之,季梁止之曰:“天方授楚,楚之羸,其誘我也。君何急焉?臣聞小之能敵大也,小道大淫。所謂道,忠于民而信于神也。上思利民,忠也;祝史正辭,信也。今民餒而君逞欲,祝史矯舉以祭,臣不知其可也。”公曰:“吾牲牷肥腯,粢盛豐備,何則不信?”對曰:“夫民,神之主也,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。故奉牲以告曰‘博碩肥腯’,謂民力之普存也,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,謂其不疾瘯蠡也,謂其備腯咸有也;奉盛以告曰‘絜粢豐盛’,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;奉酒醴以告曰‘嘉栗旨酒’,謂其上下皆有嘉德而無違心也。所謂馨香,無讒慝也。故務其三時,修其五教,親其九族,以致其禋祀,于是乎民和神降之福,故動則有成。今民各有心,而鬼神乏主,君雖獨豐,其何福之有?君姑修政而親兄弟之國,庶免于難。”隨侯懼而修政,楚不敢伐。
夏,會于成,紀來諮謀齊難也。
北戎伐齊,齊使乞師于鄭,鄭大子忽帥師救齊。六月,大敗戎師,獲其二帥大良、少良,甲首三百,以獻于齊。于是諸侯之大夫戍齊,齊人饋之餼,使魯為其班,后鄭。鄭忽以其有功也,怒,故有郞之師。公之未昏于齊也,齊侯欲以文姜妻鄭大子忽,大子忽辭。人問其故,大子曰:“人各有耦,齊大,非吾耦也。《詩》云:‘自求多福。’在我而已,大國何為?”君子曰:“善自為謀。”及其敗戎師也,齊侯又請妻之,固辭。人問其故,大子曰:“無事于齊,吾猶不敢;今以君命奔齊之急,而受室以歸,是以師昏也。民其謂我何?”遂辭諸鄭伯。
秋,大閱,簡車馬也。
九月,丁卯,子同生。以大子生之禮舉之,接以大牢,卜士負〔51〕之,士妻食〔52〕之,公與文姜、宗婦命之〔53〕。公問名于申繻〔54〕,對曰:“名有五〔55〕,有信、有義、有象、有假、有類。以名生〔56〕為信,以德命〔57〕為義,以類命〔58〕為象,取于物〔59〕為假,取于父〔60〕為類。不以國,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隱疾,不以畜牲,不以器幣。周人以諱事神〔61〕,名,終將諱之。故以國則廢名,以官則廢職,以山川則廢主,以畜牲則廢祀,以器幣則廢禮。晉以僖侯廢司徒〔62〕,宋以武公廢司空〔63〕,先君獻、武廢二山〔64〕,是以大物不可以命〔65〕。”公曰:“是其生也與吾同物〔66〕,命之曰同。”
冬,紀侯來朝,請王命〔67〕以求成于齊。公告不能。
〔注釋〕 六年: 魯桓公六年,即周桓王十四年,公元前706年。 寔(shí)來: 實來。指魯桓公五年聘曹的州國國君自曹來朝魯桓公。 公: 魯桓公,即姬允,前712—前694年在位。紀: 國名,都邑在今山東壽光縣東南,與齊、魯、夷等國相鄰。為齊所伐,遷邑,春秋時亡于齊。國君姓姜,稱侯。成: 魯國北邊近齊之邑,在今山東寧陽縣北。 壬午: 八日。 閱: 檢閱軍隊。 陳佗: 即陳他、陳五父,陳桓公弟。前707年,桓公卒,佗殺太子免,自立為君。明年,蔡國出兵干涉,殺佗,立免弟躍。躍母,蔡國之女。此條為無傳之經。 丁卯: 二十四日。 不復其國: 州國國君出訪,國內發生變亂,自度無以平定,決定在外流亡不再返國。《春秋》筆法以流亡國君卿大夫所至之國為“寔來”。 楚武王,即熊通,前741—前690年在位。在他領導下,楚國始強。隨: 國名,都城在今湖北省隨縣南,亡于戰國時。 (wěi)章: 楚大夫,封于(wěi),又名章。楚武王時,出使隨、黃等國。求成: 求和。 瑕: 地名,屬隨,為楚隨交通要地。 少師: 疑是官名。董成: 主持和談。 斗伯比: 楚大夫,令尹子文之父。楚子: 楚武王。 得志: 開疆拓土之志得逞。漢東: 即漢陽,漢水東岸之地。 張: 張大、擴大。被: 具。 協: 協和聯合。 間: 離間。 侈: 自高自大。 羸(léi)師: 故作軍容衰疲之狀。張之: 使少師益加自大。 熊率且比: 楚國大夫。 季梁: 隨國大夫。 后圖: 日后之謀。 信: 誠信。 祝史: 管理祭祀祈禱的官員。正辭: 言辭真實而不欺誑。 餒: 饑餓。逞欲: 力圖滿足欲望。 矯舉: 舉虛假之辭。 牲牷(quán)肥腯(tún): 犧牲色純體肥。 粢盛: 盛在祭器中用于祭祀的谷物。 博碩: 大。 不疾瘯蠡(cù lǐ): 不病瘦弱。 絜(jié): 同“潔”。 三時不害: 春夏秋三季,統治者不妨礙民眾務農。下面的“務其三時”,是說春夏秋三季要專心盡力從事農業活動。 醴(lǐ): 甜酒。嘉栗: 嘉糧。旨酒: 美酒。 五教: 父義、母慈、兄友、弟恭、子孝。 九族: 說法不一。一般以外祖父、外祖母、從母子、妻父、妻母、姑之子、姊妹之子、女之子并己之同族為九族。 禋(yīn)祀: 祭祀天神。 庶: 庶幾。 北戎: 即山戎。 大良、少良: 或云官名、或云人名、或云酋豪之稱。 甲首: 披甲將兵的頭。 饋之餼(xì): 贈送生食給人。 班: 先后次序。 郞之師: 魯桓公十年(前702年),齊僖公、衛宣公、鄭莊公聯合進攻魯國的郞(在今山東曲阜城郊)。 昏: 通“婚”,指魯桓公娶齊女文姜為妻。 耦(ǒu): 同“偶”,配偶。 齊侯又請妻之: 此時文姜歸魯已四年,蓋以他女妻之。 辭諸鄭伯: 告其事于鄭伯而辭婚。 閱: 檢閱軍隊。 簡: 檢閱。 接: 父親接見初生之子,多在初生三日之內。大牢: 太牢,以牛、羊、豬三牲并用。 〔51〕 負: 抱負。 〔52〕 食: 哺乳。 〔53〕 宗婦: 宗人之妻。命之: 為大子取名。 〔54〕 申繻(xū): 魯國大夫。 〔55〕 名有五: 取名字的原則有五種。 〔56〕 以名生: 以所生的體形特征和當時環境狀況為名字。 〔57〕 以德命: 以吉祥美德之字為名字。 〔58〕 以類命: 以體形類似之物取名字。 〔59〕 取于物: 假借他物之名為名字。 〔60〕 取于父: 取自父親的某一方面為名字。 〔61〕 以諱事神: 對于已故父祖的名字要避諱。 〔62〕 晉以僖侯廢司徒: 晉因僖侯名司徒,改司徒官名為中軍。 〔63〕 宋以武公廢司空: 宋因武公名司空,改司空官名為司城。 〔64〕 先君獻、武廢二山: 魯因獻公名具,改具山(在今山東蒙陰縣東北十五里)之名;因武公名敖,改敖山(在今蒙陰縣西北三十五里)之名。 〔65〕 是以: 所以。大物: 指上面所說的國家、官職、山川、隱疾、牲畜、器幣等方面的名。命: 取名字。 〔66〕 同物: 同一個月日。 〔67〕 請王命: 拜托魯侯轉向周王請求命令。
(賀圣迪)
〔鑒賞〕 桓公六年,《春秋》記事六條,其中“蔡人殺陳佗”一條無傳。《左傳》記有七條,五條釋經,“楚武王侵隨”、“鄭大子忽帥師救齊”二條為無經之傳。對照經傳所記各條,可見《春秋》、《左傳》記事各有缺略,在取舍上,《左傳》優于《春秋》。傳文中“楚武王侵隨”、“鄭大子忽帥師救齊”、“魯桓公命子為同”三條,敘事詳,可窺見當時思想意識。“楚武王侵隨”條,全文說明: 隨所以能以小邦敵大國楚,在于修政利民,“民和而神降之福”。“鄭大子忽帥師救齊”一條,首敘鄭軍大敗戎師;次述齊國慰勞救齊的諸侯軍,鄭忽怨恨魯人代齊安排的先后次序;最后記鄭忽辭婚于齊侯,班師歸國。全文在論說鄭軍救齊過程中,突出鄭忽的個人品質。“魯桓公命子為同”一條,首記子同生時以生太子之禮慶賀;接著敘說申繻答桓公問,論說為新生兒取名的原則;最后記桓公依據“取于父為類”的原則,給兒子取名為“同”。
春秋時期,大國役使、兼并小國。在小國講究以小事大之道時,隨國大夫季梁的“小之能敵大”理論,尤其值得注意。季梁認為: 在一般情況下,小國不能與大國相抗。但在“小道大淫”的情況下,便發生“小之能敵大”的態勢。他這一理論的基礎,是將道從天道即天命之道轉變為人道即國君“忠于民而信于神”。季梁不曾否定天命,他說:“天方授楚”,將武王時的楚國日漸強大視為天授之命。他要統治者“信于神”,也是為了取得上天的支持。然而,“天命”與“信于神”都不是他刻意強調的。在他看來,天與神都為民所左右:“夫民,神之主也。”這是說鬼神的意志行為依據民眾的心情、愿望。民眾是一個群體,這個群體的意愿,可能一致,也可能相互抵觸。當其一致時,群體內部的關系是和,神也就依民而行;當“民各有其心”時,群體內部不和,神之所行不知依據民眾的哪一部分,也就“乏主”。這種民神關系論,或者天人關系論,是對周初“天命靡常”、“惟德是授”的繼承與發展。二者同是以人事來修正天命,使虛無神秘的天命歸依于實有可見的人事,不同之處是西周統治者強調統治者有德,而季梁則著眼于民和。從天命依據有德至“民和神降之福”,這是思想上的發展。這種發展是將決定天意的人事主體,由圣王轉向民眾。因為民是神之主,也就要求統治者、統治集團“忠于民”,探索如何“忠于民”。季梁指出忠于民要求“上思利民”,具體地說要“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”;要“務其三時,修其五教,親其九族”,以此作為統治者修政的主要內容。
左丘明還記載了鄭大子忽的婚姻觀。春秋時期,列國貴族間的婚媾,往往是出于政治利益考慮的一種結合。齊僖公二度向鄭忽提出妻以齊女,顯然是因鄭國強盛。鄭忽對婚事考慮的可貴處,在于能超越利害計較。他雖被其父親鄭莊公定為儲君,但其地位并不穩固。兄弟中有人要取而代之,他也并非不知。娶齊女為妻,與大國通婚,有利于一己之利。謀臣祭足曾以此相告:“君多內寵,太子無大援將不立,三公子皆君也。”(《史記·鄭世家》)但他卻堅信“人各有耦,齊大,非吾耦也。”婚姻的雙方要門當戶對,貴族的國際婚姻,務必要與國之大小相當。鄭國較之齊是小國,作為太子的他,不應當與大國齊聯姻,而應當在相差無幾的陳、蔡等國中考慮婚事。他又認為自己個人的命運不在于依托某個大國,而是決定于自己的努力,并引《詩·大雅·文王》中“自求多福”為證。他又反對以國家之力圖謀個人利益的舉動。當他大敗戎師,齊侯第二次提婚時,他說:“今以君命奔齊之急,而受室以歸,是以師昏也。民其謂我何?”這表明在他的心目中,婚姻是不應與利害計較糾纏在一起的;不應當以個人婚姻而勞民出師,損害國家民眾利益。鄭忽盡管品行高尚,但不善于為己謀劃,最終成為政治上的可悲失敗者。
給包括個人在內的事物命名,是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結果,又促使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得到進一步的發展。在給事物命名過程中,逐漸形成一些原則、規律。研究事物得名的原則、規律,稱之為命名學。并由此而產生分支,如地名學。對人名的研究,則形成人名學。在中國人名學的形成過程中,魯國申繻是一位不容忘卻的人物。他研究三代的人物命名,將其歸納為五條原則:“名有五: 有信,有義,有象,有假,有類。以名生為信,以德命為義,以類命為象,取于物為假,取于父為類。”這五條原則無神秘色彩。除此之外,又因周代的避諱事神制度,他提出“不以國,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隱疾,不以畜牲,不以器幣”為名。因為以這些事物為名,因避諱之故,將會發生廢名、廢職、廢主、廢祀、廢禮的問題,結果是引起社會、政治、祭祀及禮儀等方面活動的混亂,造成不便與損害。這實際上也是一條原則,申繻將其概括為“大物不可以命”,與可以命的原則相反相成。從那時到現在,過了二千六百年,申繻所定的可以命的五條原則,仍舊見之于人名。而他所定的“大物不可以命”原則,因避諱制度隨封建社會的結束而廢除,原來不用的國、官、山川、器幣也在取名上不受禁止。然而,政治時常變化無常,事過境遷,過去的命名可能成為后世的笑柄。此外隱疾、畜牲等名稱中因不吉祥,或不雅,確有不宜作為人的名字的。可見“大物不可以命”的原則也沒有完全過時,人們在取名時也當參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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