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孝與家族制度
歷史上,中國長期是一個“宗法社會”。基于儒家“宗族稱孝焉,鄉黨稱悌焉”的訓條,在封建社會中,家族制度是長期保持著,而且一直發揮著它作為社會政治、經濟結構形態的種種作用。
家族制度緣于宗法制度。宗法制度起源于殷商時期,逐漸完備于周代。關于周代的宗法制度,儒家的經典如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和《禮記》等曾有全面系統的闡述。
戰國時期及其后,宗法制度不斷遭到破壞,宗法制度作為嚴格意義上的一個完整的制度已經不復存在,但由于儒家思想仍然為后世的統治者所尊崇,宗法觀念對帝王的政治統治又極為有利,所以,宗法制度的殘余和宗法觀念仍然受到維護和提倡,正如近代學者梁啟超所指出的:這種宗法精神“為后世儒家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,直至今日,其惰力仍然存在”( 《先秦政治思想史》)。我們前面所說的“中國長期是一個宗法社會”,也就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。
宗法社會在戰國以后的主要表現形態,當然不再是周代的宗法制度,而是封建社會中的家族制度,家族制度是宗法制度的演變。在封建社會中,行政法上的世襲封爵、官選豪門,刑法上的族刑緣坐,以及民法上的立嗣制、宗祧繼承制等,都表現出家族制度對宗法制度和宗法觀念的繼承和認同。家族制度的組成,是“父之黨為宗族”,即以一位共同的父系祖先為中心,聚合了許多“小家”的大家族。
這種封建社會的大家族,除了具有最基本的生兒育女、繁衍族系的功能以外,還擔負著各種社會的、政治的、經濟的多樣化功能。我們可以舉明代萬歷年所刊的《長沙檀山陳氏族約》為例,看看封建家族所擔負的各種具體職能。《長沙檀山陳氏族約》有四個綱領、二十六條目:
1.尊君——祝圣壽、宣圣諭、講禮法、急賦役。
2.祀神——禮先師、處里社、謹鄉仇、秩鄉厲。
3.崇祖——修族譜、建祠堂、重墓所、秩義社、立宗子、綿嗣績、保遺業。
4.睦族——定行次、遵約法、肅家箴、實義倉、處家塾、助農工、養士氣、扶老弱、恤憂患、戒豪悍、嚴盜防。
從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出,一個封建家族,就已經負擔起幾乎是個“小型國家”的方方面面職責了。而且,封建國家的政權機構,總是承認或默認這一類宗規族法,并把它們作為政治統治的輔助和補充。
在這種封建大家族中,聯系起每一個個體以及每一個“小家”的關系主軸,就在于父子之間。環環相扣的父子關系主軸,使大家族的聚合得以實現。因此,提倡孝道,強調子輩絕對地敬順和服從父輩,以維持父子關系主軸的堅固,進而實現整個大家族的團結,以完成封建家族所承擔的各種社會的、政治的、經濟的功能,自然就成為極受重視的事情了。問題的關鍵在于父子關系主軸的堅固,在于“孝”。這樣,緣于血緣關系,從自然感情發展起來的“孝”,被作為封建家族中最主要的精神與道德的黏合劑,也就承擔起了沉重的政治等方面的責任。
父子關系是縱向的,上下相承的,所以儒家重視并提倡孝道,以處理父子關系,但除了縱向關系外,家族中還有橫向關系即兄弟之間關系,所以儒家又重視并提倡悌道,以作為孝道的補充。孝悌往往相提并論,從維護家族制度方面來說,它們又各有其作用。
近代學者江俠庵所編譯的《先秦經籍考》一書中有《孝經考》一節,其中談到孝與家族制度的關系時說:
中國自古以孝道為諸德之首而尊重之,早成事實。其尊重之理由為何乎?此孝道,在狹義之倫理意義以外,乃支持家族制度上最為鄭重也。
可以說,孝道支持了家族制度,也就是間接地支持了國家、社會的安定,支持了封建政權政治。這雖然與周代的“邦家合一”情況下的“孝治”形式略有不同,但也是“孝治”的一種體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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