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子·文本篇·大取
1.概念種類(邏輯學)
以形貌命者①,必知是之某也,焉知某也。諸以形貌命者,若山丘室廟者,皆是也。不可以形貌命者②,雖不知是之某也,知某可也。茍是石也白,敗是石也③,盡與白同。是石也雖大,不與大同。是有使謂焉也④。
〔注釋〕①《大取》在明正統十年(1445)刊《道藏》本《墨子》第44篇,是廣義《墨經》的一篇。《大取》在長期傳抄中,誤衍脫竄嚴重,致使部分文字難以通讀,這里選錄部分文字,為便閱讀,加上利害相權、同異之辯、概念分類、推論原理、推論事例、倫理邏輯等標題,分別注釋,篇末鑒賞。以形貌命者:相當于具體概念,實體概念。形貌:形態狀貌。②不可以形貌命者:相當于抽象概念,屬性概念。③敗:打碎。④是有使謂焉也:這是因為有使之稱為“大”的另一參照物以供比較的緣故。
2.推論原理(邏輯學)
語經①:三物必具②,然后足以生③。夫辭以故生④,以理長⑤,以類行也者⑥。立辭而不明于其所生,妄也⑦。今人非道無所行⑧,雖有強股肱⑨,而不明于道,其困也,可立而待也。夫辭以類行者也,立辭而不明于其類,則必困矣。
〔注釋〕①語經:語言表達的基本規律。因為當時并沒有“邏輯”的術語和邏輯分科的明確意識,《大取》作者能歸類上綱到“語經”,已屬不易,其謂“語經”,實已包含語言表達和正確思維的基本規律。②三物必具:故理類三個基本概念都具備,即“辭以故生,以理長,以類行”三個推論原理都符合。必與畢通,“畢”是全稱量詞,意同于“盡”、“俱”,全,都,皆。③足以生:指辭足以生。④辭以故生:論題依據理由而產生。辭:語句,命題,判斷,相當于推理的結論,論證的論題。故:原因,理由,根據,相當于推理的前提,論證的論據。⑤以理長:論題依據道理而推出。即推論過程合乎道理,順理成章,推理形式正確。《大取》用“道”(道路)比喻“理”。走路不知“道”在哪,即使腿腳強勁,也要立刻遭困。⑥以類行:論題依據類別而推出。⑦妄:虛妄,荒謬,荒誕,胡亂。⑧道:路徑,比喻道理,理論,條理,效法。相當于推論的大前提和推論形式、法式、格式。⑨股肱:大腿和胳膊,比喻左右輔佐之臣。
3. 推論事例(邏輯學)
第一組:故浸淫之辭①,其類在鼓栗②。圣人也,為天下也,其類在于追迷③。或壽或卒,其利天下也相若,其類在譽石。一日而百萬生,愛不加厚,其類在惡害。愛二世有厚薄,而愛二世相若,其類在蛇文。愛之相若④,擇而殺其一人,其類在坑下之鼠⑤。小仁與大仁,行厚相若,其類在申。凡興利除害也,其類在漏壅⑥。厚親不稱行,而類行,其類在江上井。不為己之可學也,其類在獵走⑦。愛人非為譽也,其類在逆旅⑧。愛人之親,若愛其親,其類在官亟⑨。兼愛相若,一愛相若,其類在死蛇。
第二組:一曰乃是而然,二曰乃是而不然,三曰遷⑩,四曰強⑪。
第三組:以臧為其親也而愛之,愛其親也;以臧為其親也而利之,非利其親也。以樂為利其子,而為其子欲之,愛其子也;以樂為利其子,而為其子求之,非利其子也。
第四組:智是之世之有盜也,盡愛是世。智是室之有盜也,不盡惡是室也。智其一人之盜也,不盡惡是人;雖其一人之盜,茍不智其所在,盡惡其非也。
第五組:昔者之慮也,非今日之慮也;昔者之愛人也,非今之愛人也。愛獲之愛人也,生于慮獲之利。慮獲之利,非慮臧之利也;而愛臧之愛人也,乃愛獲之愛人也。昔之知穡,非今日之知穡也。
第六組:愛人不外己,己在所愛之中。己在所愛,愛加于己。倫列之愛己,愛人也。
第七組:有友于秦馬,有友于馬也。
第八組:愛眾世,與愛寡世相若⑫,兼愛之又相若。愛上世與愛后世,一若今之世人也。圣人有愛而無利⑬,儒者之言也,乃客之言也。天下無人,子墨子之言也猶在。志功為辯。志功不可以相從也。利人也,為其人也。富人⑭,非為其人也。有為也以富人,富人也。
〔注釋〕①浸淫之辭:迷人夸張的言辭,詭辯之詞。浸淫:漸及,漸進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“放淫辭。”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:“淫辭知其所陷。”②鼓栗:鼓橐煽火,冶煉金屬。③追正迷惑。《論衡·對作》:“論者不追救,則迷亂不覺悟。”④相若:相等。《經上》:“心,自是往相若也。”⑤坑下:穴內。 ⑥漏壅:堤壩潰漏。漏:泄漏,潰溢。壅:堵塞,阻塞,堤防,堤壩。曹耀湘:“治堤防者,所以塞水之潰溢。除水之害,即以興水之利。推之凡為人興利者,但除其害,而利自在也。”《兼愛下》:“仁人之事者,必務求興天下之利,除天下之害。”⑦獵走:競走。⑧逆旅:客舍,迎止賓客的處所。逆即迎。《莊子·山木》:“陽子之宋,宿于逆旅。”⑨官亟:急于官事,官事為急。⑩遷:遷移,指偷換概念,轉移論題。⑪強:牽強論證,強詞奪理。 ⑫眾世:人口多的世代。寡世:人口少的世代。⑬《論語·子罕》載孔子“罕言利”。《論語·里仁》載孔子說:“君子喻于義、小人喻于利。”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說:“何必言利,亦有義而已矣。”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載董仲舒說:“正其誼(義)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。”“義利分裂”與“義利統一”,是儒墨兩家針鋒相對的不同觀點。《大取》說:“圣人有愛而無利,儒者之言也,乃客之言也。”有愛無利,即空談仁愛,不講實際利益,是儒家論敵的觀點。⑭富人:指在口頭上稱譽:“您真富有啊!”孫詒讓注:“言譽人之富。”
4.同異之辯(方法論)
重同①,俱同②,連同③,同類之同,同名之同,丘同④,附同⑤,是之同,然之同,同根之同。有非之異。有不然之異。有其異也,為其同也,為其同也異。
小圓之圓,與大圓之圓同。不至尺之不至也,與不至鐘之至不異,其不至同者,遠近之謂也。長人之與短人也同,其貌同者也,故同。
指之人也與首之人也異,人之體非一貌者也,故異。將劍與挺劍異⑥,劍以形貌命者也,其形不一,故異。楊木之木與桃木之木也同。
〔注釋〕①重同:兩個名稱共指同一實體。《經說上》:“二名一實,重同也。” ②俱同:不同的人共同處同一空間。《經說上》:“俱處于室,合同也。”③連同:不同部分在同一個整體之內互相聯系,即《經說上》:“不外于兼,體同也。”④丘同:不同事物共處同一區域。⑤附同:不同事物附屬同一整體。⑥將劍:用于體現將軍威儀的大劍。挺劍:戰士用來刺殺的小劍。
5.利害權衡原則(倫理學)
于所體之中而權輕重,之謂權①。權非為是也,亦非為非也。權,正也②。斷指以存腕。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其所取者,人之所執也。遇盜人,而斷指以免身,利也;其遇盜人,害也。利之中取大,非不得已也;害之中取小,不得已也。所未有而取焉,是利之中取大也;于所既有而棄焉,是害之中取小也。
〔注釋〕①體:親身經歷,親自遇到,親身行動。權:秤,秤錘,稱量,衡量,比較。 ②正:標準,用標準衡量。《經上》:“同長,以正相盡也。”
【鑒賞】《大取》篇的內容,從現代科學分類系統說,屬于邏輯學、方法論和倫理學范疇。從研究專題說,屬于邏輯學的概念種類、推論原理和推論事例,方法論的同異之辯,及倫理學的權衡利害原則。
就邏輯學的概念種類來說,“以形貌命者”和“不可以形貌命者”,是對概念的一種二分法。“以形貌命者”,是以事物的形體狀貌來命名的語詞概念。其特點是,一定要知道這個事物是什么,才能了解它。所謂“以形貌命者”,是指實體概念,具體概念,如“山”、“丘”、“室”、“廟”等。“不可以形貌命者”,即不能夠以事物的形體狀貌來命名的語詞概念,雖然不知道這個事物是什么,也能了解它。這是指抽象概念,屬性概念,如“白”、“黑”、“大”、“小”等。
“不可以形貌命”的抽象概念,屬性概念,又分兩種情況。第一種情況,如“白”、“黑”等,是絕對的性質概念,它反映滲透在物質中的絕對性質。假如一塊石頭是“白”的,把這塊石頭打碎,每一小塊也都是“白”的。第二種情況,如“大”、“小”等,是相對的關系概念,它反映物質之間的相對關系。假如一塊石頭是“大”的,把它打碎了以后,每一小塊卻不一定都是“大”的。這是因為有使之稱為“大”的另一參照物以供比較的緣故。這些關于概念種類的理論,十分精彩。現在看來,還是正確和有用的。
就邏輯學的推論原理來說,《大取》有一部分叫“語經”。“語經”,孫詒讓解釋是“言語之常經”,即“辭以故生,以理長,以類行”三句話。這是思維表達的基本規律,論證原理的經典性概括。“辭以故生”,即一個論題成立,要有充足理由。建立一個論題,而不明白它所以成立的充足理由,可能虛妄不實。這相當于邏輯的充足理由律。“辭以理長”,即推論形式有效,順理成章。猶如出行,要明白路線。出行不明白路線,雖有強健身體,也要立刻受困。“辭以類行”,即推論過程符合類的同異關系,這相當于邏輯的同一律和矛盾律。《經下》第1條,緊接《經上》末尾,總結止式論證說:“止,類以行之,說在同。”即“止”這種反駁方式,應該按照事物的類別來進行,遵守同一律和矛盾律。
就邏輯學的推論事例來說,所選《大取》八組資料,是墨家邏輯賴以概括的辯論素材,從中可以窺見墨家思想發展的軌跡。其中第一組資料,最引人注目。從思想內容來說,是墨家兼愛思想的繼續發展。其中“愛”字用了十次,“愛人”兩次,“兼愛”一次,“仁”兩次,“圣人”、“為天下”、“利天下”、“興利除害”各一次,并提出新的論證,如“兼愛相若,一愛相若,一愛相若,其類在死蛇”,是論證“兼愛”這一關系命題(所有人愛所有人)的不可分割性。
從論證形式來說,第一組推論事例,十三次重復“其類在”的同一論證格式,即先列出一個一般命題,然后用一個同類的典型事例,或一個類似的事例,來加以證明。
用一個同類的典型事例來證明,整體構成一個典型分析式的科學歸納推理。用符號表示,即“所有M是P,其類在M1”。其中“所有M是P”,是一個一般命題;“其類在”的含義是:“用以論證的典型事例是”。“M1”則是所列舉的典型事例。如“凡興利,除害也,其類在漏壅”,凡興辦對人民有利的事,都包含著革除對人民有害的事,用以論證的典型事例是:興辦水利,需革除堤壩潰漏的水害。
這類似印度邏輯慣用事例:“所有人工制造出來的都是非永恒的,如瓶”;“凡有煙處都有火,如廚房”。這種“其類在”的格式,在《經下》被概括為:所有M是P,說在M1。如《經下》第166條說:“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,說在方。”
用一個類似的事例來證明,整體構成一個類比推理。用符號表示,即“所有M是P,其類在M1”。其中“所有M是P”,是一個一般命題;“其類在”的含義是:“用以論證的類似事例是”。“M1”則是所列舉的類似事例。如“不為己之可學也,其類在獵走”,其中“不為己之可學也”,是待證的一般命題,意即“不為己”的忘我犧牲精神是可以學到的。“其類在獵走”,是舉出一個類似的事例,意即“這猶如競走的技藝是可以學到的一樣”。
第二組,“乃是而然”,“乃是而不然”,是概括兩類比辭類推的模式,在《小取》被展開為有豐富事例的類推模式。而“遷”和“強”,則指出轉移論題和牽強論證的邏輯謬誤類型,是屬于批判性思維的理論閃光。
第三至第五組,從推論形式說,都是屬于《小取》“一是一非”比辭類推的模式。從思想內容說,都各有精微奧妙的意蘊內涵,耐人尋味。其中第三組“以臧為其親也而愛之,愛其親也;以臧為其親也而利之,非利其親也。以樂為利其子而為其子欲之,愛其子也;以樂為利其子而為其子求之,非利其子也。”把愛親、愛子的感情,與物質利益實事求是地區分開來,是墨家思想從空想到更接近于實際的發展,并保留了墨子“非樂”論辯的余韻,體現了為人父母者擔心兒子因沉溺音樂而玩物喪志的憂愁,很有現實感。
第四組,即知道這個世界上有強盜,還是要盡力提倡“兼愛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人”這一最高理想和目標。但是知道這個房間里有強盜,卻不能提倡厭惡這個房間里所有的人。假定這個房間里有兩個人,又確知其中有一人是強盜,也不能同時厭惡這兩個人。雖然確知其中有一人是強盜,但不知道強盜究竟是這兩人中的哪一個,同時厭惡這兩個人也是不對的。
這是進一步指出,愛要盡量多,即使知道這個房間里有強盜,也還要“盡愛是世”。但是“惡”(厭惡),卻要盡量少。即使知道這個房間里有一人是強盜,也要嚴格控制只“惡”(厭惡)這一個強盜,而絕對不能把“惡”(厭惡)擴大化,牽累擴及好人,彰明墨家力圖兼愛眾人的人道、人文關懷。
第五組,提倡思慮與時俱進,反映今昔變化,是狹義《墨經》進化論歷史發展觀的發揮。“昔者之愛人也,非今之愛人也”,寓意“愛人”要持之以恒,推陳出新,不斷立新功。“愛獲之愛人也,生于慮獲之利”,寓意愛女仆人獲的情感,根植于考慮獲的物質利益。而考慮獲的利益,不等于考慮臧的利益,要因人制宜。“而愛臧之愛人也,乃愛獲之愛人也”,寓意“愛人”的普遍性,愛男仆人臧,也要愛女仆人獲,不存在性別歧視。“昔之知穡,非今日之知穡也”,是說勤儉節約,要持之以恒。
第六組,從推論形式說,是屬于《小取》“是而然”比辭類推的模式。從思想內容說,是回應荀子的批評。荀子說:“凡邪說辟言之離正道而擅作者,無不類于三惑者矣。”所謂“三惑”,即“用名以亂名”、“用實以亂名”和“用名以亂實”三種詭辯。“用名以亂名”的詭辯,用“所為有名”(制名目的)的原則反駁。荀子把“圣人不愛己”作為“惑于用名以亂名”謬誤的典型。
“圣人不愛己”,頗似墨子觀點。墨子提倡以古代圣人夏禹為榜樣,自苦利人,“愛人”而“不愛己”。荀子認為,圣人愛人,圣人也是人,所以圣人愛人包括愛自己。說“愛人不愛己”,是把自己這個人,從“人”的普遍概念中排除,即用“不愛己”的概念,把“愛人”的概念搞亂,這不符合制名以辨別同異的原則。《大取》因為荀子的批評,修正了本派祖師墨子的觀點,把墨子極端損己利人的片面性,撥正為“愛人包括愛自己”的常人常識觀點,回歸到普通邏輯。
第七組,即至少有一匹秦馬為我的朋友所有,則至少有一匹馬為我的朋友所有。這是用“個別寓有一般”這一辯證命題公式,回應公孫龍“白馬非馬”,即“個別排斥一般”這一詭辯命題公式,捍衛常人常識的觀點。
第八組,都是關于倫理學的應用邏輯,即對于人口多世代人們的愛,與對于人口少世代人們的愛是相等的,在兼愛他們這一點上是相等的。愛過去世代的人們,與愛未來世代的人們,和愛當今世代的人們,都是一樣的。這是墨家對墨子兼愛學說的從新角度出發的再論證,是墨家人道人文思想的新發揮。
說“圣人只給予愛而不考慮利益”,把愛利截然兩分,這是儒者的言論,是論敵的言論。《論語·子罕》載孔子“罕言利”。《論語·里仁》載孔子說:“君子喻于義、小人喻于利。”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說:“何必言利,亦有義而已矣。”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載董仲舒說:“正其誼(義)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。”儒家講“義利分裂”,墨家講“義利統一”,是兩家針鋒相對的不同觀點。墨家講“義利”的對立統一,是合乎辯證法的合理思維。
說假定在將來的某一天,天下果真沒有人了,我們老師墨子的言論,還會作為真理而永遠存在著,這表明墨子后學對墨子思想的無比相信和崇拜心理。我們對墨子的思想,應采取“取其精華,棄其糟粕”的辯證分析方法與科學態度。
說“志功為辯”,即動機和效果應該加以分辨。“志功不可以相從也”,即動機和效果不一定恰相一致。并非有什么動機,緊跟著就有什么效果。墨家講“志功”,即動機和效果的對立統一,是合乎辯證法的合理思維。
說利人,就是為人考慮;單純地從口頭上稱譽人的“富有”,不等于為人考慮;采取實際措施,以便使人富有,才是真正的富人之舉。這是“一是一非”的比辭推論模式。其中說“有為也以富人”,即采取實際措施,以便使人富有,有積極的現實意義。
就方法論的同異之辯來說,兩個名稱指一個實體,叫“重同”。不同的人共同處于一個房間,叫“俱同”(合同)。不同部分在同一個整體之內互相聯系,叫“連同”(體同)。不同事物在某一方面有共同性質,叫“同類之同”(類同)。不同事物使用同一名稱,叫“同名之同”。不同事物共處同一區域,叫“丘同”。不同事物附屬于同一整體,叫“附同”。
不同論點都符合實際(是真理),叫“是之同”。不同語句都說事物“是如此”,叫“然之同”。不同支脈有同一根源,叫“同根之同”。不符合實際(是錯誤)的不同論點,叫“非之異”。說事物“不是如此”的不同語句,叫“不然之異”。
小圓的圓與大圓的圓都同樣是圓。不夠一尺與不夠一鐘(容量單位)不同,因為一關遠近,一關容量。但是不夠一尺與不夠一丈有相同一面,因為都是關于遠近的。高個子的人與矮個子的人,在都作為人這一點上是相同的,這是由于他們的狀貌性質相同,因此才相同。
以指頭為代表的人與以頭部為代表的人,在用來作代表的部位上是不同的,這是由于人的身體有不同的部位,因此才不同。用于體現將軍威儀的大劍與戰士用來刺殺的小劍,是不同的,這是由于劍是以形體狀貌來命名的,它們的形體狀貌不一樣,因此才不同。楊木的木頭與桃木的木頭,在都作為木頭這一點上是相同的。
中國古代同異之辯,是有關辯證法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重要課題,各家各派都卷入爭論,墨家仔細研究事物同異的各種表現,是準備用來參與爭鳴的辯論素材。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精彩語句是:“有其異也,為其同也;為其同也異。”這是討論“異”這一概念,對“同”這一概念的依賴性。意即事物有其不同的一面,恰恰是因為有其相同的一面;這是在有相同一面基礎上的不同一面。
世界上的事物千差萬別,這是“異”;但這千差萬別的事物,說到底都統一于“物質”,是同一物質的分化和不同表現;“異”為“同”所決定和制約,這跟《莊子·天下》所列惠施“萬物畢同畢異”命題的意涵一致。
就倫理學的權衡利害原則來說,在所親身經歷的事情中,權衡利害的輕重大小,叫做“權”。“權”,即權衡。“權”不等于“是”,也不等于“非”。“權”是提供一個衡量利害大小即是非的標準。
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寧肯斷掉一個指頭,也要爭取保存手腕。在利中是取大的,在害中是取小的。所謂“害中取小”,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不是“取害”,而是“取利”。這里所謂“取”,是指人對事物的把握和取舍。遇到強盜,被迫斷掉一個指頭以保住生命,就保住生命這一點來說是利,就遇到強盜被迫斷掉一個指頭來說是害。
在利中取大的,不是被迫不得已的,而是自己主動從容爭取的。在害中取小的,是被迫不得已的。在利中取大的,是在尚未存在的事情中,去爭取實現某一種。在害中取小的,是在已經存在的事情中,被迫舍棄某一種。
這段話,突出體現墨家理論的長處,是從實踐中總結概括正確的思維方法。這段話中理論思維的閃光,是從親身經歷的事情中,概括“利之中取大”和“害之中取小”的實踐哲學原則,包含概念對立轉化的辯證思維原則。
“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”即按照害中取小的理論原則和前提,處理兩害相權取其小的實踐課題時,“取害”的概念,在整體保存和發展的意義上,就轉化為“取利”,得出邏輯結論“非取害也,取利也”,即不是“取害”,而是“取利”。“遇盜人”謀財害命,是“害”。假如被迫“斷指以免身”,在生命整體保存和發展的意義上,就轉化為“利”。
墨家從實踐中概括了權衡利害輕重,利中取大,害中取小的正確原則。《大取》篇名的立意,由此得以引申和確立。這是辯證邏輯理論和應用研究的先驅,極具啟發借鑒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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