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8年10月,海口市建設銀行行長馮和平指使副行長蔡某等為海南省某公司辦理300萬元貸款購買600畝土地,貸款期限為一年,抵押物為尚未購回的600畝土地。按照有關規定,抵押物的使用權、所有權不屬于申請貸款單位者不能貸款。可馮和平無視規定,大筆一揮便批準此項貸款,致使這筆貸款無法歸還。不久,馮和平又指使蔡某等人為該公司辦理一筆高達1356萬元的貸款做白糖生意,而抵押物依然是該公司尚未購進的600畝土地。結果,這筆巨額貸款于1989年3月到期后仍有986萬元無法收回。更令人氣憤的是,1989年10月至11月,馮和平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,將該行簽發的總額為3800萬元的11張銀行承兌匯票交給詐騙分子,致使該詐騙犯將上述匯票兌現一空后外逃,3800萬元巨款損失殆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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